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高技〔2021〕665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以下统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总结建设取得的成效,根据《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现就开展工程中心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2021年以前获批(不含已撤销)的275家工程中心。(附件1)
二、评价时间:2019年至2020年两个年度,涉及的评价指标数据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评价内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运营总体情况,取得的相关科技成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涉及的评价指标:行业贡献、承担任务、研发成果、成果转化、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平台支撑等。
四、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工程中心评价指标表及附表(附件3)、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五、工作要求:请各市州发改委高度重视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中心动态调整依据,对工程中心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并出具总的审查意见(附件5),于9月20日前将所有附件及佐证材料报送至我委高技处。附件及佐证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客观公正,如发现造假情况,将视同评价不合格。
联 系 人:刘礼、杨柳
联系邮箱:hnfgwgjc@163.com
联系电话:0731-89991565,15111205858
附件:1、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分发市州)
2、《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3、《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4、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要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
附件1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衡阳市)
序号 |
平台名单 |
主要承担单位 |
所属市州 |
1 |
铀矿冶放射性控制技术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南华大学 参建单位: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
衡阳市 |
2 |
淀汾糖生物制造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参建单位:江南大学 |
衡阳市 |
3 |
智能地质装备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衡阳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参建单位:南华大学、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4 |
金属液位控制技术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参建单位:南华大学 |
衡阳市 |
5 |
核污染金属循环利用与铀回收装备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南华大学 参建单位: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6 |
锰酸锂用电解二氧化锰绿色生产与应用技术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湖南工学院 参建单位: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7 |
放射性重金属污染物安全控制与再生利用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南华大学 参建单位: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大学上虞高等研究院有限公司、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8 |
铀矿勘查技术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衡阳师范学院 参建单位: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六大队 |
衡阳市 |
9 |
湘江上游重金属污染监测与治理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衡阳师范学院 参建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10 |
林下药用植物应用技术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参建单位:启迪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衡阳新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11 |
智慧优护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南华大学 参建单位:湖南提灯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衡阳市 |
12 |
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参建单位: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
衡阳市 |
13 |
超特高压变压器湖南省工程实验室 |
牵头单位: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 参建单位:湖南大学 |
衡阳市 |
14 |
大型复杂人机系统人误预警技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 |
牵头单位:湖南工学院 参建单位: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北京津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15 |
汽车电动油泵湖南省工程实验室 |
牵头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参建单位:湖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
衡阳市 |
16 |
特种钢管深加工技术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牵头单位:湖南工学院 参建单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鸿大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
衡阳市 |
附件2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工程中心名称、技术方向、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依托单位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运行情况等(2000 字以内)。
二、主要贡献
(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2000 字以内,附以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
(二)对支撑重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面向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
(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附件3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一、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数据表
★基本信息 |
工程中心名称 |
|
批复时间及文号 |
|
运行模式 |
□法人实体 □非法人实体(依托单位:) |
评价期 |
|
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 |
|
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细分领域 |
|
工程中心负责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工程中心(联系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指标数值 |
|
编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 |
—— |
见附件 2《工作报告》 |
2 |
对支撑国家及省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 |
—— |
见附件 2《工作报告》 |
3 |
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
—— |
见附件 2《工作报告》 |
4 |
全部在研项目数 |
个 |
|
5 |
其中: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数 |
个 |
|
6 |
其中:国家、省部级委托任务经费 |
万元 |
|
7 |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 |
个 |
|
8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9 |
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
10 |
其中:发明专利 |
件 |
|
11 |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 |
件 |
|
12 |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 |
件 |
|
13 |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
14 |
评价期内发表的论文数量 |
篇 |
|
15 |
其中:国际权威期刊论文(TOP或SCI/SSCI、EI) |
篇 |
|
16 |
其中:国家核心期刊论文 |
篇 |
|
17 |
评价期内总收入 |
万元 |
|
18 |
其中:技术性收入 |
万元 |
|
19 |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
万元 |
|
20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21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22 |
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23 |
博士人数 |
人 |
|
24 |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
人月 |
|
25 |
仪器和设备原值 |
万元 |
|
26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27 |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 |
项 |
|
28 |
其中:国家级奖数 |
项 |
|
29 |
其中:省级奖数 |
项 |
|
二、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一)工程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需加盖主依托单位公章。
(二)评价期。一般而言,评价期是按工程中心2年运行期计算,此次评价期为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三)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三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
三、指标解释
(一)工程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二)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国家和省部级单位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
(四)国家和省部级委托任务经费。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国家和省部级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八)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九)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十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十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十三)高级专家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十四)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十五)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评价期内,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六)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十七)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十八)获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项总数。
四、附表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1所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由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二是工程中心增加所属人员时的文件(如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工程中心人员变更的发文、上级单位关于工程中心人事任命的发文等),或者是相关人员与工程中心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以证明附表1人员确属该工程中心。
附表1:××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人员性质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责 |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张×× |
男 |
1972-08-01 |
1 |
××公司 |
主任 |
技术发展部 |
138×× |
… |
|
|
|
|
|
|
|
|
N |
|
|
|
|
|
|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 “人员性质”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工程中心员工(针对以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2.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员工;3. 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员工。 3. “所在单位”指与该人员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4. “职务职责”指该人员在工程中心中的职务,或在工程中心中负责的工作。 5. “所在部门”指工程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6. “联系电话”为该人员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
(二)高级专家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2所示的高级专家统计表,二是国家或有关省市党的组织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认定高级专家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出具的说明)。
附表2:××工程中心高级专家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员工序号 |
专家类型 |
技术领域 |
联系电话 |
1 |
张×× |
男 |
1972-08-01 |
20 |
1 |
集成电路设计 |
138×× |
… |
|
|
|
|
|
|
|
N |
|
|
|
|
|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 “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 “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 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 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 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 地级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地级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 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 “技术领域”指该专家主要从事的技术领域。 5. “联系电话”为高级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
(三)博士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3所示的博士统计情况,二是相关人员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附表3:××工程中心博士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员工序号 |
专业 |
毕业学校 |
联系电话 |
1 |
张×× |
男 |
1972-08-01 |
20 |
电子工程 |
清华大学 |
138×× |
… |
|
|
|
|
|
|
|
N |
|
|
|
|
|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 “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 “联系电话”为博士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
(四)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证明材料为附表4所示的外部专家统计情况。
附表4:××工程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在单位 |
职称 |
技术领域 |
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1 |
李×× |
男 |
1964-05-01 |
××所 |
研究员 |
集成电路 |
20 |
138×× |
… |
|
|
|
|
|
|
|
|
N |
|
|
|
|
|
|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 “所在单位”指与外部专家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4. “职称”指外部专家职称,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等。 5. “工作时间”是指评价期内,该外部专家在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工作的时间合计(按月计算)。 6.“联系电话”应为外部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5所示的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统计情况,二是标准首页以及编写组名单页复印件。
附表5:××工程中心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参与人员 |
员工序号 |
参与单位 |
颁布日期 |
1 |
国家××标准 |
2 |
GB/T×× |
张×× |
20 |
××公司 |
2020-08-12 |
… |
|
|
|
|
|
|
|
N |
|
|
|
|
|
|
|
填写说明: 1. 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2. “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 国际;2. 国家;3. 行业。 3. “参与人员”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 “员工序号”为该参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 “参与单位”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 “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6所示的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统计情况,二是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批复文件。
附表6:××工程中心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被认证单位 |
有效期 |
1 |
一种××的装置 |
1 |
××委员会 |
745612 |
××公司 |
2020-08至2023-08 |
… |
|
|
|
|
|
|
N |
|
|
|
|
|
|
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 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CNAS;2. CMA;3. CAL;4. 其他(需具体说明)。 3. 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被认证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5. “有效期”格式为“××××-××至××××-××”,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 |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证明材料为附表7所示的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附表7:××工程中心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申请号 |
发明人 |
员工序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期 |
1 |
一种××的装置 |
1 |
745612 |
张×× |
20 |
××公司 |
2020-08-12 |
… |
|
|
|
|
|
|
|
N |
|
|
|
|
|
|
|
填写说明: 1. 评价期之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得列入。 2. “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 国内发明专利;2. 实用新型;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8.专著(含软件专著),并按照8种类型依次排列。 3. “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 “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 “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 “申请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
(八)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证明材料为附表8所示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附表8:××工程中心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 |
发明人 |
员工序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1 |
一种××的装置 |
1 |
745612 |
张×× |
20 |
××公司 |
2020-08-12 |
… |
|
|
|
|
|
|
|
N |
|
|
|
|
|
|
|
填写说明: 1. 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无效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 “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 国内发明专利;2. 实用新型;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8.专著(含软件专著),并按照8种类型依次排列。 3. “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 “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 “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 “授权公告日”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
(九)评价期内发表的论文数量。证明材料为附表9所示的论文发表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论文,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论文,需附作者与工程中心的关系证明材料。
附表9:××工程中心发表的全部论文统计表
序号 |
论文名称 |
作者 |
发表刊物 |
署名单位 |
发表时间 |
|
1 |
××论文 |
张×× |
1 |
××公司 |
2020-08-12 |
|
… |
|
|
|
|
|
|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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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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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该表只填写评价年度中已发表的论文。 2. “作者”为论文编写主要人。 3. “发表刊物”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 TOP;2. SCI/SSCI;3. EI;4. 国家核心期刊。 4. “署名单位”为论文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5. “发表时间”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
(十)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工程中心拥有或使用该建筑面积。
(十一)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10所示的工程中心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统计情况,二是工程中心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10:××工程中心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奖项目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证书号 |
获奖者 |
员工序号 |
获奖人员 |
颁布日期 |
1 |
国家××标准 |
21 |
2019-F-× |
张×× |
20 |
××公司 |
2020-08-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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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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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0. 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11.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2. 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0. 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21.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2. 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30. 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31.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2.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40.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41.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50.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51. 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60.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61.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4. “员工序号”为该获奖者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 “获奖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 “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
(十二)全部在研项目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11所示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统计情况;二是项目合同、项目立项报告和任务书等有效原始材料。
附表11:××工程中心研究开发项目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批复单位或委托单位 |
项目开展形式 |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
项目起始日期 |
项目完成日期 |
项目经费(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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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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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此表各项内容应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9〕101号)填写,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1.本单位自选项目;2.国家有关部门科技项目;3.地方政府科技项目;4.其他单位委托项目;5.境外项目;6.其他项目。 3. “批复单位或委托单位”。本单位自选项目的,填写“—”。 4. “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开展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5.“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6. “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7.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其应与工程中心有关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
(十三)国家和省部级科技项目数。证明材料为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
(十四)国家和省部级单位委托任务经费。证明材料为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
(十五)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为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
(十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证明材料为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
(十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分为两部分:一是附表12的统计表;二是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
附表12:××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归集表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 |
金额(万元) |
一、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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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员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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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实施研发活动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器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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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关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和服务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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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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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于研究开发的土地与建筑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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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仪器与设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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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支出(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和专有技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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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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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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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 2. 人员劳务费是指报告期为实施R&D活动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R&D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以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福利。 |
(十八)仪器和设备原值。证明材料分为两部分:一是附表13所示的设备清单;二是购买合同、资产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
附表13:××工程中心仪器和设备清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主要性能 |
原值(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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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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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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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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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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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以下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数据表;
2.附表和证明材料列表(请逐一列出)。
同时,我单位承诺已将上述材料进行了脱密处理,相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名称(单位盖章):
时间:2021年月日
说明:
1、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就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确保内容属实,数据准确可靠。所有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涉密内容请务必进行脱密处理。
2、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或实地调研方式,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提供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撤销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称号,相关行为将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附件5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要点
一、对工程中心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进行说明;
二、对工程中心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三、对工程中心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