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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衡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编辑:hc2022   时间:2022-11-18 点击数:

中国教育工会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衡师院工字[2021] 22号

                                                           

衡阳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充分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教育工会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及其二级分工会。

第三条 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原则为: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依法获取原则。学校工会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单独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五)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学校工会在经费使用上,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确保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实施民主管理,年度经费开支和预算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分工会缴纳的会费个人会费缴纳标准应按个人月工资的0.5%计算。即个人基本工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0.5%=每月应缴纳的会费个人缴纳总额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到元”。由各分工会登记、收缴完毕后,上缴学校工会财务。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转入学校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校工会的补助款项,以专项专款划拨学校工会

(五)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教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省教育工会上解经费。其余经费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指用于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消耗用品等方面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以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及比赛因参与人多面广且要求服装统一(如田径运动会、合唱比赛、气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而使分工会开支较大的,校工会给予组织参与活动的分工会2000元工作经费支持(凭票据按规定报账)。学校工会支持各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及活动,对有年度工作(活动)计划、经费预算申请、活动实施方案并产生较好成效的协会给予全年一次性4000元经费支持,按规定要求凭票据报账。

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 4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正常上班时间本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分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学校工会每年集中一次为工会会员每人购发200元电影票券,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对集中发放之后新入职衡阳师范学院的工会会员,当年9月底集中补发一次,集中补发之后当年入职衡阳师范学院的工会会员不再补发。

分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仅安排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会员传统节日慰问。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传统节日慰问每人每年发放不超过 2100 元(新入职学校的新会员,以人事处核发工资的时间为准,已发放的节日福利待遇不再补发,特殊情况除外)的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学校工会每年集中一次为会员每人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新入职学校的新会员,以人事处核发工资的时间为准,生日已过的不再享受生日慰问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学校工会给予每位工会会员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学校工会给予住院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丧葬慰问。工会会员去世时,学校工会给予亡故会员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学校工会给予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学校工会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优秀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学校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工作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教学新星、最受欢迎教师、十佳青年教学能手、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驻村扶贫干部、三八红旗手等)和一线教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教职工。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由学校行政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学校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教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发展、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学校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衡阳师范学院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衡师院工字[2020]8号)的规定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学校工会可开展对一线教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文件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文件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学校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 5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用于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工程建设、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年度财务报告需经省教育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条 保障教职工正常福利是学校行政的职责。学校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教职工体检、教职工食堂补贴、教职工疗休养、教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教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会员教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学校工会服务教职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教职工的正常福利。

学校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学校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教职工的正常福利,积极争取学校行政对工会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学校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学校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所在学校超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学校行政权力或影响向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学校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二级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应每年向工会委员会和省教育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在自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确保不违纪违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经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随上级和学校行政文件精神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工会严格执行新文件精神,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工会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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